桑给巴尔关于外国投资的有关规定和政策
来源:商务部 时间:2010-01-04
① 农业
桑给巴尔的土地面积有限,但土地肥沃,有适合农作物生长的气候条件。由于目前桑给巴尔的农业耕作方式粗放,技术落后,因此,农业发展潜力很大,是政府欢迎和鼓励的外资投资领域。具体投资领域包括:粮食作物、热带水果、香料、烟草、甘蔗等的种植,肉用牛、家禽、海藻及龙虾养殖,深海捕鱼,以及上述产品的深加工和出口。
② 旅游业
近年来,桑政府已将旅游业作为其国民经济的龙头产业,鼓励外国投资,包括:
修建并经营星级饭店;
提供与旅游相关的服务,如餐饮业;
开发新的旅游景点;
设立与经营旅行社;
③ 制造业
凡当地所需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制造,外国的投资均受到政府的欢迎。
④ 建筑业
尤其是以出租为目的的住房建设,以及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的修整和维护,将受到政府的欢迎。
⑤ 运输和通讯业
包括海、陆、空运输及相关服务,以及电话、电信服务业。
⑥ 一般进出口贸易
桑政府欢迎外国投资者在桑建立商贸机构,以有利于当地所需物资的进出口贸易(特别是当地产品的出口),但对于进口商不提供各种优惠政策。目前,丁香的收购与出口是由其国营公司垄断的,不允许其他人或机构经营。
2、受限制领域
目前,受到限制和不对外资开放的领域主要是:商业零售业、出租汽车业、理发及美容业,个体餐饮业、近海手工捕鱼,以及面包、糖果和冰淇淋制造业等。上述行业是桑政府为当地居民保留的就业机会。
3、 主要投资方式
① 独资方式,即外国投资者自己作为项目的业主和法人代表的投资方式。这类企业被称为外商独资企业。
② 合资方式,即外国投资者与当地的桑给巴尔私人或公司分股合资的投资方式。这种方式受到桑政府特别的鼓励。如果当地私人或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份额超过50%,则企业可享受到更大的优惠条件,如免征产品出口所得利润的所得税,当地经营所得税率比独资企业的税率低一半以上。
4、 管理机制
目前,桑政府管理外国投资企业的机构有两个。一是“自由经济区(EPZ)管理委员会”;二是“桑给巴尔投资促进局(ZIPA)”。
5、 租用土地
外国投资者所租用的桑给巴尔土地,其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9年,但到期后可以申请延长,延长期最长亦不得超过99年。租金视投资方式及企业产品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。
6、 投资者需办理的证件或手续
投资者及企业必须办理的证件或手续主要有:
投资许可证(即营业执照,视情况不同由ZIPA或EPZ颁发);
投资者及在桑外籍员工的居住许可证(移民局)和工作许可证(劳 动局);
土地租用合同(视企业所在地不同,由有关部门颁发);
相关的免税手续和证明(财政部、海关、及相关主管部门)。
7、 外国投资者的义务
① 投资者应遵守桑给巴尔的现行法律,并不得参与任何有损桑给巴尔经济利益的活动;
② 投资者应优先雇佣桑给巴尔当地居民在其投资企业内工作,以帮助政府扩大就业机会;
③ 投资者应向在其投资企业内工作的桑给巴尔人提供培训机会。
8、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
(1) 如因桑政府或当地合作伙伴原因而使投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,外国投资者有权终止合同;
(2) 如被雇佣的当地雇员有明显的违规行为,投资者有权将其解雇;
(3) 投资者应享受的优惠政策:
i. 免税待遇。具体优惠条件视投资方式的不同而区别。如:若某一企业在两个投资领域内均有投资,其享受的免税待遇则明显优惠;
ii. 在自由经济区内投资的企业,一般可享受10年免征所得税,但其产品必须80%以上用于出口;通过桑投资促进局批准的企业,其产品可主要或全部在当地销售,一般可享受5年免征所得税;
iii. 外国投资项目在施工阶段,可免征土地租金,但其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(含30个月);
iv. 外国投资项目所需的生产用机械设备(包括零配件)、原料、车辆、油料以及其他该项目所必需的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税;
v. 外国投资者所需的有关生活物资和设施,从投资者抵达桑给巴尔之日算起,6个月内免征其进口关税;
vi. 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中,凡用于出口的产品均免征出口税及其他有关税收;
vii. 如投资项目所得利润继续投入该项目/企业,用于扩大再生产,则这部分利润免征所得税;
viii. 投资者所得利润和股本金,可自由以外汇方式汇出桑给巴尔;但股本金的汇出,需满足 下列条件之一:
a. 属于投资项目的逐年折旧方式;
b. 合同期满,或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终止的项目;
ix. 凡投资企业用于购买在当地不能生产的原料、零配件、或无法在当地买到的消费品,以及必要的管理费、差旅费、外籍员工的部分工资、当地员工的海外培训费用和获准的其他外汇支出,均可自由汇出桑给巴尔。











